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對
民間借貸逾期利息、
違約金、其他費用并存時如何處理進行了明確,也即該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
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
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
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費用并非必然由主張還款的出借人負擔。在糾紛由人民法院裁判時,根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原則,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導致糾紛的發生,由借款人承擔此部分費用較為公平、合理。在此情況下,訴訟費用不包含在“其他費用”之內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