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
關于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
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列舉了如下幾種: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雖請假回家辦理私事,但其從家里返回工作單位的路途中發生
交通事故是客觀事實,仍應視為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