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訴案件中,大多數的法律活動都由人民檢察院來完成,法定代理人對審定結果可以有異議要求重新審判,但是均應該由人民檢察院通過后才可進行,如果法定代理人要求做司法鑒定或者對公訴案件中的司法鑒定結果有異議,是不可以直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做鑒定的,那么,公訴司法鑒定規定是什么呢?下面由為您做出詳細的解答。
一、公訴司法鑒定規定是什么?
1、法律對公訴司法鑒定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根據該條的規定,在作出鑒定結論后,比如故意傷害罪中被害人傷情為輕傷,被害人不服,認為應該屬于重傷;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認為應當屬于輕微傷,都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但是鑒定結論一定要送達給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簽字!
在法院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公、檢、法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條件不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準即可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公安機關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即可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兩者并不強調審查有異議的理由是否成立。而法院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于當事人和辯護人等申請重新鑒定的,經審查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而同意該申請啟動重新鑒定程序。要注意的是,法院經審查認為原鑒定結論 “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這就是個較抽象、靈活的概念,審判人員在司法實踐中不便掌握;第二種是審判人員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逕行啟動重新鑒定程序。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繼續審理。
延期審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鑒定申請的,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并將鑒定意見告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從以上的《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中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在公訴案件中的司法鑒定程序,如果法定代理人需要司法鑒定或者對司法鑒定結果有異議,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但是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的同意方可
執行,如果人民檢察院覺得做司法鑒定對本案件沒有直接的聯系,即可駁回該請求。對公訴司法鑒定規定做出了詳細解析,希望能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通過平臺咨詢資深律師,歡迎您的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