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
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
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
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
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做好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難以確定侵權人時就很有可能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