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
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中均已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
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
執行〈工傷
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2016年3月28日)第二條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