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遺失物是什么? 一、什么是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遺失物并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丟失的動產。不過,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丟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為遺失物。動產是否為遺失物,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占有人喪失占有;
(2)占有喪失非出于占有人自身意思,占有人如果故意放棄占有,則為所有權的拋棄行為,將作無主物處理。占有輔助人或直接占有人未經主人同意,私自拋棄動產,應認定為非出己意喪失占有,仍構成遺失物;
(3)須現無人占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占有,則不能構成遺失物,如盜竊物品不能構成遺失物;
(4)丟失的須為動產且非無主。
二、遺失物的歸還
由于動產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喪失占有,因此,不是拋棄物,而是有主物。遺失物被拾得人拾得后,就在遺失人和拾得人之間形成一種法律關系,拾得人是基于拾得行為而取得遺失物占有的人,拾得行為為發現遺失物并實施占有的行為,拾得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拾得人拾得遺失物以后,負有通知所有人、遺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領權的人,并將遺失物返還的義務。在遺失物返還和交付之前,拾得人還有依據善良管理人標準予以妥善保管的義務。
依《民通意見》第94條的規定,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
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拾得人拒不返還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一是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后,未將遺失物據為已有,只是在失主要求返還時,拾得人予以拒絕;二是拾得人自始、公然將始得物據為已有,并拒不返還。不論前者,還是后者,拾得人均應承擔侵權的法律后果。
拾得人是否享有報酬請求權,我國立法暫無明定。理論上有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隙ㄕf認為,世界多數國家都有關于報酬請求權的規定,傳統的拾金不昧上升到法律規定的做法忽視了雙方實際利益的平衡,影響了法律規則實際發揮效力;否定說認為,拾金不昧是我國的優秀傳統道德,如規定報酬請求權,不利于弘揚美德。但從社會實際和法律的制度價值考慮,是有規定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必要。我國的社會形態已轉化為以利益為核心的市場經濟形態,既然承認以利益為核心,賦予拾得人報酬請求權能夠為遺失物的返還提供激勵機制。從而有利于進一步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糾紛,同時,報酬請求權的規定也不會使失主損失過多的利益,甚至對失主更為有利。
三、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
1、從占有人喪失對物的占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占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后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說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說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于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占遺失物與侵占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原因就在于,如果這兩種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主觀惡性是不同的。侵占遺失物的主觀惡性小,所以只賠償;侵占遺忘物 的主觀惡性大,所以要受刑罰懲罰。
3、從占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為“占有— 無人占有”模式,而遺忘物采取“占有—占有” 模式。[10]正是遺忘物物主的遺忘行為造成場所管理人對遺忘物自動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發現并拾取遺忘物。
4、從法律效果上,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介紹的刑法中的遺失物的所有內容了,相信您已有所領悟??偠灾?,對于遺失物而言,拾得人有歸還的義務,并且有義務在返還前妥善保管,如果拒不歸還不論是否將其據為己有,都要承擔侵權的法律后果。因此,拾金不昧不僅是一項道德規范,更是一種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