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很多公司,為了降低成本,所以在員工入職的時候,不提要跟員工簽訂勞動
合同的事情,這樣對于勞動者來說,就比較難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相應的勞動關系了,對此很多人提出入職一年公司沒簽
合同是否合法,該如何索賠?下面給您簡單介紹一下。
一、入職一年公司不簽
合同是否合法
《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公司的做法當然是違法的。
《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所以公司的做法當然是違法的,可以視為員工已經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二、如何索賠
協商不成,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參考如下法條維權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
其實在現實的工作生活當中,入職一年公司沒簽
合同還是比較常見的事情,其實公司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相關的勞動法規的,如果公司存在這樣的情況,此時則視為已經與員工簽訂了相應的無固定期限的
合同,而且勞動者還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相應的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