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買受人是基于合法有效的《購買協議》占有案涉商鋪,案涉商鋪雖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但其系根據出售方的交房通知正常辦理接房手續。其次,買受人接房后將案涉商鋪出租,可以證明案涉商鋪已經具備了正常使用的條件,故可以認定買受人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
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
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
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
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
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
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
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