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案件中法官會依據當事人出示的證言、證物作出最終判決,而那些需要專業性鑒定的證據將有司法鑒定機構提供鑒定意見。雖然司法鑒定能明辨真偽、劃分責任、確定傷害程度,但是申請司法鑒定是需要委托人支付鑒定費用的。各地市的司法鑒定費用標準各不一,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在廈門司法鑒定費用管理辦法,以供您參考。
各設區市物價局(發改委)、司法局, 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司法辦:
為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收費行為,維護司法鑒定當事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福建省定價目錄》和《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司法鑒定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價服〔2016〕107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重新規范我省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司法鑒定收費,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經省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接受委托,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向當事人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司法鑒定收費應遵循《福建省司法鑒定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二、司法鑒定定價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列入附件的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詳見附件),司法鑒定機構可根據工作量大小、難易程度、風險高低等實際情況在規定的范圍內合理收費;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經省司法行政機關審核許可、暫未列入附件的司法鑒定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司法鑒定機構與當事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司法鑒定機構應嚴格
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按規定在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示司法鑒定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12358價格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實行陽光收費。自覺接受價格、審計、稅務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四、司法鑒定機構應按照《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取消經營服務性收費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閩價服〔2015〕118號)的有關規定,于每年4月底前將單位基本情況、收費標準
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狀況等相關資料報送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嚴格落實收費單位情況報告制度。
五、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司法廳關于重新制定我省司法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服〔2008〕393號)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同時廢止。
司法鑒定機構的收費標準一般會根據物價局的規定明碼標價,委托者所申請的司法鑒定請求不同其收費也不一,廈門的朋友可根據廈門司法鑒定費用管理辦法來繳納鑒定費用。如果您對司法鑒定機構的收費存有疑義的話,可以攜帶司法鑒定機構的收費
票據到當地的物價局進行咨詢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