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您對社會撫養費可能不大了解,社會撫養費其實是指對不合法卻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社會撫養費征收最初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控制人口,推進計劃生育。那么,山東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是什么?下面,我們將為您詳細介紹。
一、什么是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征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臺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征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于社會撫養費征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山東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是什么
根據2017年1月22日修訂的《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第三十六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后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夫妻雙方分別處以五千元罰款。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第三十八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第三十九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
執行。第四十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也就是說,如果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未辦理相關證件,或者違規超生的,都需要繳納一定的社會撫養費。我們可以看到國家對于計劃生育實施是比較嚴的,為了避免被征收社會撫養費,需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