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的答復》認為:”對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
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準”。
江蘇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理。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中,對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勞動者的用工關系問題作出了解答: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按勞動關系特殊情形處理。勞動者請求享受《勞動法》《勞動
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持。但勞動者請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支付二倍工資、經濟補償、賠償金及社會
保險待遇的不予支持(其中社會
保險待遇爭議不包括本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