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時,可以選擇協議
離婚或者訴訟
離婚。如果是訴訟
離婚的話,需要當事人事先繳納一筆訴訟費用,包括受理費和其它費用等。勝訴后,這部分費用還會返還回來。通常訴訟費用的分擔由雙方協商解決,那么
離婚官司訴訟費用是多少?下面我們一起來聽聽我們的說法。
一、
離婚官司訴訟費用是多少?
根據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離婚案件的受理費,每件交納50元至300 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交。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
離婚官司訴訟費用是如何承擔的?
如果你
起訴要求
離婚,你作為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但該費用只是“預交”,最后并非全部由你承擔,屆時你可和被告協商如何分擔。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一般遵循以下原則裁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三、打
離婚官司,如何防止發生訴訟費用的損失?
通常訴訟費都是由原告預交的。訴訟結束后,再由被告給付原告自己應當承擔的那一部分訴訟費。但
起訴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一致、協議
離婚的可能。一旦協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這時,原告預交的訴訟費越多,“損失”就會越大。另外,如果原告根據財產總額老老實實地交了訴訟費,但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即不準
離婚,這部分已交納的訴訟費法院是不會退回的,此舉會給原告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我們建議原告在立案時,不需要預交所有的訴訟費,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立案時,法院會根據原告提交的財產證據要求原告預估共同財產的價值。對此,當事人一是可以只提交必要的財產證據,二是可以少估財產的價值,盡量將財產估值控制在20萬元以內,達到只交納一個最低收費就可以立案的目的。但最好在預計的數字后加上“暫估”二字,以防止將來訴訟時對方有意在數額上做文章。綜上所述,在
離婚案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往往在財產分割上面。
離婚官司訴訟費用主要是案件受理費,每件50到300元不等。涉及到財產分割的,超過20萬,按照0.5%繳納。作為原告,在提請訴訟的時候要預交案件受理費,之后等結案后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雙方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