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2020年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可知下列四種情形屬于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
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情形。
車主在將車輛借給他人時,對車輛性能、對借車人的駕駛資格、身體狀況是具有審查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