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
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
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
合同的效力隨之終止。但是,勞動者在被確認無效的勞動
合同履行期間是付出了勞動的,對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勞動
合同法》作了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勞動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這是由于勞動
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
合同中原有的有關勞動報酬的規定也就失去了效力,這時在計算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時,應當按照與勞動者相同或者相近崗位的其他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
合同的訂立有失公平、或者帶有脅迫,附帶保證的,勞動
合同應該是無效的。職工向有關部門反映后,被認定無效的,職工已經在崗位上勞動,企業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支付工資。如果職工的權益產生其它損害,企業還應該支付經濟賠償。
無效勞動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會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損失。當勞動
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因無效勞動
合同給一方當事人造成實際損失時,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賠償。如用人單位使用造成其傷殘的,用人單位要對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雙方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都有責任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