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是從
著作權人發表、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創作的作品而產生的財產權,它與
著作權人的人身權的不可轉讓不同,是可以轉讓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規定,
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下列財產權: 一、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二、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復印件的權利; 三、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四、作品的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印件的權利; 五、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六、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 七、廣播權。即以無線或者有線的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八、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九、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一、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二、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三、獲取報酬的權利。
著作權人發表作品,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轉讓
著作權,可依照約定或者
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獲取報酬的權利; 十四、應當由
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