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未擁有子女
撫養(yǎng)權的一方來講,同時也享有對子女的探視權。當然,在實際
執(zhí)行探視權的過程中,對于當事人而言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那究竟
執(zhí)行探視權要注意什么事項呢?現在就讓我們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
執(zhí)行探視權要注意什么事項
1、要切實教育當事人
探視權的
執(zhí)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問題,要切實做好雙方當事人的疏導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緣關系不因
離婚而消除,阻止對方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探視權的
執(zhí)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對申請
執(zhí)行人、被
執(zhí)行人做工作,同時雙方的親戚、朋友、鄰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與否,也直接關系到整個探視過程的進展程度,即案件
執(zhí)行的社會效果。探視權的
執(zhí)行申請不同于其他案件的
執(zhí)行申請,其具有反復多次的特點,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書申請
執(zhí)行人有多次的探視申請權利。如果被
執(zhí)行人一直拒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反復申請,法院不斷介入,這樣必將牽扯雙方當事人無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雙方當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覺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從而給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了有利的環(huán)境,也減少了法院
執(zhí)行的工作量。
2、不可泛妨礙子女人身權
在探視權
執(zhí)行中應明確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為被
執(zhí)行對象,絕不可對子女人身采取
執(zhí)行措施,如在
執(zhí)行中法院將子女直接交付申請人探視或采取哄騙及其他強制方式將未成年人帶到指定地點與申請人會見。為避免對子女造成不良影響,
執(zhí)行過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視權人前往探視時,法警、
執(zhí)行法官在旁跟隨。同一個案件在多次申請
執(zhí)行中對被
執(zhí)行人說服教育,宣講法律,說明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后仍無明顯效果時,
執(zhí)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請
執(zhí)行人一方,通過訴訟程序改變探視方式、變更撫養(yǎng)關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親權,以達到維護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會穩(wěn)定之目的。
二、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修改后的婚姻法規(guī)定了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視子女時,如出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視的權利。這里應明確探視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當父母的探視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能中止。“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終止探視權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對此婚姻法沒有列舉具體情形。但根據司法實踐和當前社會生活實際,下列因素對子女的身體、心理和道德觀念有顯著的不良影響,以下是終止探視權的情形。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為或拐賣子女的行為;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使子女離開撫養(yǎng)方的監(jiān)護的行為;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視權的案件時,應本著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視權人的探視權。應該注意的是,探視權中止不等同于終止,更不是剝奪探視權利。探視權中止只是暫時停止探視,待中止探視權的法定事由消失后,應恢復探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現實中,如果對方出現了對子女的身體、心理和道德觀念有顯著的不良影響的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終止探視權,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請專業(yè)的律師幫忙。因為律師在處理這方面事情上比較有經驗,能更好地維護當時人的自身權益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很多案例都是在律師的幫助下才得以申請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