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和勞動
合同法雖然沒有對勞動者的主體資格進行規定,但依據常識,勞動是后天形成的,需要具備一定的知識和技能。要成為一名勞動者,首先需滿足從事相應工作的自然條件,如腦力和體力。其次,需不違反法律基于法益保護而作出的規定,如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再次,勞動者應滿足從事特定行業設定的資質準入條款。教師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資格條例》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在
合同分類上有兩大類,第一類
合同是履行一次性就結束,雙方的
合同目的就達到的
合同。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們買一輛車、買一棟房子,車、房子交付,轉移所有權,雙方的
債權債務就解決,還有價款也就解決了,這個履行不需要持續不斷地進行,不需要反復地重復相同的內容,這就叫一次性
合同。我們見到的很多
合同都是這種類型,其中最典型的是買賣
合同。第二類
合同,它的履行不是一次性的、不是一時就能結束,而是要持續不斷地進行,有的是不斷的重復相同內容的
合同,例如,租賃
合同、委托
合同、供應電
合同、供應氣
合同,這一類
合同就是繼續性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