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離婚財產的分割,指的是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分割,也就是說個人財產是不進行分割的。對于
離婚財產的分割,不動產的分割是大多數人關注的重點。對此,我們需要明確共同財產的范圍,接下來我們來說說
離婚財產不動產登記有幾種情況,該如何分割?
離婚財產不動產登記有幾種情況,該如何分割?
一、一方贈與另一方
房產的
離婚房產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
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
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
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
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
離婚時
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二、父母出資購房的
離婚房產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
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三、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的
離婚房產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
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購買房屋的
離婚房產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
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義買房的
離婚房產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
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
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六、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的
離婚房產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對于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該如何分割?對于
離婚財產不動產的分割,我們首先要明確什么是共同財產,只有明確了共同財產的范圍,才能進行不動產的分割。從文中可以看出,根據不動產出資方以及登記方的不同,一共包含六種情況,這六種情況所包含的財產分割是各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