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是一種外來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諸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自然現象,以及如戰爭等社會現象,屬于通常意義上的不可抗力的范圍。不可抗力具有不受當事人意志支配的特點,在各國法律中一般都作為民事免責事由。判斷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
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應從疫情及政府管控措施對
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所屬行業、
合同標的、履約時間、履約地點、所在地防控措施嚴格程度,與疫情嚴重地的關系密切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新冠肺炎疫情確實屬于基于外來因素而發生的,具有突發性,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防治行政措施的采取,對于一般當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備不可抗力的特征。一般可認定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因受本次疫情影響,不能如期履行
合同義務而要求變更、解除
合同的,應按照不可抗力的規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但在具體個案中不能一概地將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一是民商事
合同是否對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作出了約定,如有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二是當事人是否充分證明以最大謹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疫情對
合同履行造成了根本性障礙,如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與普及,很多
合同的履行方式已有更加豐富的選擇,例如通過調用庫存、線上銷售等途徑繼續經營、繼續履約,只有各種方式均受疫情影響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存在
合同履行障礙,繼而認定構成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