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天性好動,在車輛密集的地方,
交通事故是其意外傷害的一大推手。兒童遭遇
交通事故后,盡快的確定賠償責任非常重要,這樣可以使家長可以在短時間內得到賠償。我國道路交通法對交通交通責任劃分有明文規定,那么兒童
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下面我們通過我們的這篇文章一起做個了解。
一、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一系列法律在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
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了較為粗略的劃分。具體內容如下: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
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
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能拿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三、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怎么辦?
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綜上所述,兒童屬于未成年人,處理涉及到兒童的
交通事故,要和成人有所區別。通常情況下,兒童
交通事故責任是在機動車一方,對于兒童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的賠償責任,但是不能全部減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劃分賠償責任,幫助家長落實賠償的主要依據。如果家長對其不服,可以提出復核審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