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至于國務院《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清理對象是規章,勞社部發(1999)8號文屬規范性文件,不屬于國務院規章清理的范圍。
而勞社部發(1999)8號文中對退休起算時間的規定是為規范確定職工退休時間,在本人身份證和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的特殊情況下,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來確定退休時間,并不是確認其身份情況,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并不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