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發生醫患糾紛應當如何預防、處置?
一、湖北醫患糾紛預防: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規范
醫療機構執業準入行為,加強對
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督促、指導
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和
醫療水平,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建立
醫療糾紛報告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按規定定期報告
醫療糾紛,不得緩報、瞞報、謊報。
2、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院務公開、
醫療質量監控、考核評價、
醫療責任追究、風險評估等制度,制定
醫療糾紛應急處理預案,并報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負責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并設立投訴服務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訴電話、公示相關法律法規和
醫療糾紛處理、調解程序,接受咨詢、投訴,做好
醫療糾紛源頭防范和處理工作。
3、公安機關應當與轄區
醫療機構建立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信息共享和接、處警快速反應對接工作機制,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三級以上
醫療機構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在醫院設立警務室,并為警務室提供辦公場所及相關設施。
二、醫務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防止
醫療糾紛發生:
(一)遵守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
(二)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三)對病施治,合理用藥,提高服務水平,保證
醫療質量;
(四)如實告知患者病情、
醫療措施、
醫療風險等情況,并及時解答其咨詢;
(五)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
醫療的,應當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或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親屬書面意見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醫務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執業范圍實施
醫療行為;
(二)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三)隱瞞、誤導、夸大患者病情或者虛假宣傳、夸大療效;
(四)使用與病情不相宜的診療技術和藥物;
(五)篡改、隱匿、偽造、損毀病歷資料;
(六)收受患者及其近親屬財物;
(七)收受
醫療器械、藥品、藥劑等生產、經營企業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及接受旅游等有關服務。
四、患者及其近親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
醫療機構相關規章制度,自覺維護
醫療秩序;
(二)如實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配合醫務人員實施診斷、治療和護理;
(三)按規定及時支付
醫療費用;
(四)對
醫療行為有異議或爭議的,依法表達意見或訴求。
五、患者及其近親屬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
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尸、聚眾滋事;
(二)在
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
(三)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
醫療機構;
(四)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五)在
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
(六)其他擾亂
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六、湖北醫患糾紛處置方法:
(一)及時組織醫院專家會診,并將醫院專家會診意見告知患者及其近親屬。需要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的,應當按照預案規定采取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報告;
(二)告知患者及其近親屬有關
醫療糾紛處理的辦法和程序,回答相關咨詢和疑問,引導患者及其近親屬依法解決糾紛;
(三)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封存或啟封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
(四)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的,醫患雙方應推舉代表進行協商,各方的代表人數均不得超過5名;
(五)
醫療糾紛處置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提交
醫療糾紛處置報告,如實反映
醫療糾紛的發生經過及調查、處理情況。
七、
醫療機構應當配合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和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好調查取證和糾紛處理工作。
1、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
醫療機構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組織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
2、患者在
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尸體存放時間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的,經
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批準,報經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后,由
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接到
醫療糾紛報告后,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處置:
(一)責成
醫療機構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發生重大
醫療糾紛時應當派人趕赴現場;
(二)進行政策法規宣傳和教育疏導等工作,引導醫患雙方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
(三)組織邀請患者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參與
醫療糾紛的調查協調工作。
4、公安機關接到關于
醫療糾紛的治安警情后,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處置:
(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
(二)開展教育疏導,制止過激行為,維護正常的
醫療秩序;
(三)依法處置在
醫療機構內發生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綜上,本文介紹了湖北發生醫患糾紛后出臺的醫患糾紛預防和處置方法的具體內容。防止醫患糾紛方面對患者、
醫療機構以及縣級以上衛生機構應該采取的行為都做出了詳細規定,在預防糾紛產生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對于處置醫患糾紛也指出了各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促進和諧解決醫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