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用性特點,比如提供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這些是物業公司為所有業主提供的服務,并非是針對一個人的。所以,即使房子空著沒有住,但依然是享受了物業服務的,理應繳納相應的物業費。
也有部分城市出臺了空置房屋減免部分物業費的相關規定,如房屋空置只需要繳納20%的物業費等地方性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地方性法規都會載明“物業服務
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等內容,此時如果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
合同約定房屋空置仍需全額繳納物業費,業主就應按照約定履行支付物業費的義務,不再適用《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