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期限是多久?一、勞動爭議仲裁時效
1、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2、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
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
3、《勞動法》關于仲裁時效規定于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
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
1、根據現行《條例》規定,對于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
2、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這樣算下來,從當事人遞交仲裁申請書開始,到仲裁委員會在法定時間內做出裁決,全程期限一般為74天(7+7+60);而且,對于復雜案件,經過批準,還可以延長30天,最長可以延長到104天。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規定,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過程中,如果違反上述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不難看出,該法對仲裁的結案時間進一步縮短,仍然是出于對勞動者擔心維權時間過長“拖不起”的考慮。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勞動者維護權益的時間成本,但相對地卻加重了用人單位應訴的工時成本。
如果遇到案情復雜的,經過仲裁委員會批準以后,可以適當的延期,延期的時間最多三十天,申請
勞動仲裁的當事人可以自行計算時間,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期限超過規定的時間,可以依照法律到法院提
起訴訟,從而保障自身更快更好的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