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去哪個法院
起訴離婚,即該
離婚案件應該由哪個法院
管轄的問題。
(1)通常情況下,
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2)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①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被宣告失蹤;
②原告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被監禁,但被告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監禁的;
③原告在住所地居住,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3)雙方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
管轄。
(4)如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