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房屋買賣活動中存在著巨大的金錢誘惑,所以有些人會在“無法抗拒”的情況下選擇
違約。那么,現實中常見的房屋買賣中的
違約情形有哪些呢?只有正確判斷對方的行為
違約了,當事人才能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一、房屋買賣中的
違約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
合同中,如房屋,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
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
合同無效;后者是
違約的類型。
2、 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
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么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
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關于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
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于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二、哪些情況屬于購房
違約
合同未約定逾期交付房屋
違約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違約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交易中,
違約方需要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所以作為購房者,當您遇到開發商
違約的情況時,您可以依據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向其索要賠償。關于房屋買賣中的
違約情形有哪些的問題,我們就為您整理到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