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只能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該款具有身份屬性。夫妻一方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不能要求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補償費,也不能在
離婚案件中主張分配對方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如果夫妻雙方均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雙方或家庭承包戶的土地補償費已發放到夫妻一方賬戶,能明確戶內每一成員應得數額,且無爭議的。那么,夫妻一方可以在
離婚訴訟中,主張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按各自應得份額進行分割。
如果家庭承包戶成員包括除夫妻外的其他成員,且戶內成員就土地補償費如何分配存在爭議的,那么因該土地補償費涉及案外人的權益,不能在
離婚案件中進行分割。當事人可以另行提起共有糾紛或承包地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