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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夫妻由于工作原因長期分居兩地,在感情不能持續的時候希望通過訴訟
離婚來結束婚姻。您都知道
離婚同樣是去民政局辦理手續,但是如果兩個人沒有在一個地方,這種情況下該怎么進行訴訟
離婚呢?現在我們就帶你看一下異地
離婚官司怎么打?
一、異地
離婚官司怎么打?
離婚案件屬于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這里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則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如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二、訴訟
離婚流程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a、請求
離婚;
b、小孩的撫養問題;
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
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
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
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
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
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
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
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
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
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
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
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
起訴離婚。
一般進行訴訟的時候都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進行
管轄的,但是有一些特殊情況就是可以在原告住所地進行訴訟的,當兩個人分居異地一年后,就可以在原告所在地進行訴訟了。異地訴訟同樣適用于一般的
離婚訴訟程序,我們已經在上述文章中整理,這樣異地
離婚官司怎么打就很明了了,在一些的條件下就可以適用方便原告的
管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