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位用工的形式有多種,有直接用工,勞務派遣用工,還有委派用工。每一種用工的勞動關系是不一樣的,委派人員勞動關系是在原單位的,委派用工,是經過單位委派,分其他公司進行一些工作的形式。委派并不改變職工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具體的內容可以隨我們一起來了解。一、委派人員勞動關系所謂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系。而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主要有以下區別:從
合同的主體上看,勞動關系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系的雙方可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從用工雙方的關系上看,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系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勞動關系支付報酬的方式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規律性。勞務關系多為一次性的即時清算或按階段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勞動關系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勞務關系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
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民法來調整解決?!秳趧?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
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二、事實勞動關系的分類事實勞動關系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無書面形式的勞動
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二是無效勞動
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三是雙重勞動關系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只是改變了用工的方式,具體的勞動關系還是在原單位。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靈活選擇用工的方式,但是無論選擇哪種用工方式都必須建立與職工的勞動關系,這也是對職工利益的保障。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