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結婚后,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不宜直接認定為屬于贈與。
子女結婚后,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在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情況下,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仍負有償還義務。主要理由包括:
1、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沒有繼續提供供養的義務;
2、認定贈與事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3、父母在其購房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也絕非法律所倡導。
二、在債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購置
房產的房費為借款時,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
三、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
房產,當其主張為借款時,需提供相應的證明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否則其主張將無法得到支持。
1、對于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如果雙方對此款項有約定,應當按照約定處理。
2、要注意父母與子女是否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如果父母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財產與子女財產分別所有,其債權的主張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父母主張出資為借款的,該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對于涉及子女結婚后父母出資為其購房的款項是不是借款的問題,應當按照以下兩個思路處理:一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二父母不能舉證證明為借款的按照贈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