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演繹方法,主要指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編輯和攝制。作品經演繹后,產生演繹作品。
著作權中的演繹權包括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整理權、編輯權和攝制權。 (一)改編權 改編權指改編作品的權利。改編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不改變作品原來類型而改編作品,如將長篇著作縮寫為簡本。二是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編成另一種類型,如將小說改編成劇本。 改編與翻譯不同,翻譯是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而改編則涉及作品結構的改變。改編權為
著作權人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自行改編作品,也可以授權他們改編作品。 (二)翻譯權 翻譯是將作品譯成其他文字,包括譯成外國文字,其他民族文字。翻譯權是指
著作權人享有自行翻譯其作品和允許他人翻譯其作品的權利。例如,某書籍的作者將該書的德文翻譯權轉讓于德國的出版人。 翻譯權包括各種文字的翻譯權,
著作權人轉移一種文字的翻譯權,不等于也轉移了其他文字的翻譯權。如轉讓了俄文的翻譯權,并不意味著英文的翻譯權也轉讓了他人。 翻譯原作即產生譯本,譯本是原作的派生作品。譯本的
著作權與原作的翻譯權全然不同,譯本的
著作權是譯本翻譯人的權利,原作的翻譯權是原作
著作權人的一項財產權利。在原作之
著作權人自行翻譯的情況下,原作
著作權人與譯本
著作權人則為同一人。 (三)注釋權 注釋是指對文字作品中的字、詞、句進行解釋。注釋權指
著作權人享有自行注釋其作品和允許他人注釋其作品的權利。未經
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不得擅自注釋其作品。 (四)整理權 整理是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整理權指
著作權人享有自行整理其作品或者授權他人整理其作品的權利。古籍的校點、補遺即為整理。由于古籍已過
著作權的保護期,故他人可以對古籍進行整理,但整理人不得阻止其他人對同一古籍的整理。 (五)匯編權 匯編是指選擇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片斷匯集編排成為一部作品,匯編權指
著作權人享有自行匯編其作品和許可他人匯編其作品的權利。 (六)攝制權 攝制權又稱制片權,指
著作權人享有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電視、錄像、影碟等影視作品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自行將作品攝制,也可以授權他人將作品攝制成電影、電視、錄像、影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