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關于職務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
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這對勞動者履行職務行為提出了更高要求,強化了勞動者在工作中的忠實勤勉義務,工作中應更加認真敬業,否則賠償風險將會增加。
外賣平臺購買的雇主責任險僅僅針對外賣小哥在送餐過程中——即履行職務行為時發生事故,方可進行理賠,這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外賣小哥在送餐過程中發生
交通事故的賠償壓力,但絕不能成為送餐時不遵守交通規則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