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
保險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以保證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標的一種養老
保險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
保險,繳納社會
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
保險費是法定義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
保險待遇,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
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將社會
保險費補發到工資中,而不向社會
保險機構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
保險手續,且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
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案因乙公司未為錢某辦理社會
保險手續且不能補辦,導致錢某無法享受養老
保險待遇,錢某要求乙公司賠償其養老
保險待遇損失,符合法律規定,酌情予以支持。關于養老
保險待遇損失如何計算的問題,由于社會
保險待遇計算所依據的內容紛繁復雜,而且受政策調整影響較大,且對于不同
保險項目的
保險待遇計算規則不盡相同,如要求精準計算則難于操作,也與審判實踐不相適應。根據目前較為通行的辦法,酌定按照勞動者退休時當地退休職工的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75周歲這一全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標準,結合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的比例份額,一次性計算養老
保險損失為宜。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
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我國基本養老
保險采取“統賬結合”的管理模式,參保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工資總額的20%和8%的比例,繳費滿15年并達到退休年齡者可以領取養老金。山東省自2010年至2019年5月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
保險繳費比例進行了數次微調,企業繳費比例平均維持在19%,個人繳費比例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