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明確了7種
股權轉移行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對
股權轉讓收入、原值進行了更加具體的界定,并明確指出受讓方為個人
股權轉讓的扣繳義務人,并負有事先報告義務。
(一)
股權轉讓的征稅范圍
67號文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
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
股權或股份。該公告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
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
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
股權;
2.公司回購
股權;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4.
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以
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6.以
股權抵償債務;
7.其他
股權轉移行為。
(二)個稅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67號文第五條規定,個人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
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在
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所得人,即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
股權的一方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三)個稅納稅期限
67號文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
股權轉讓價款的;
2.
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5.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
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因此,個人
股權轉讓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補充:是否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明確規定,對
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營改增后將金融服務納入征稅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
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其中,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
證券、非貨物
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