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法律雖然限制男方的
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
離婚請求,這里,關鍵是看哪些情況屬于“確有必要”。從審司法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確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奸懷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
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
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仍然不能提出
離婚。從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內的
離婚起訴權,不但是為了嬰兒的正常發育成長,也是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