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認為,為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避免消耗有限司法資源,“一事不再理”原則被確定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其基本要求是相同當事人不得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對同一事項再行提
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了重復
起訴的構成要件,包括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者相反、前訴正在審理或者已經作出生效裁判四個方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辦公室關于如何處理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致使逾期申請
執行問題的復函》精神,對申請
執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
執行,而是在判決生效后達成還款協議的,該債權成為自然債,可自行向債務人索取,也可以對方不履行還款協議為由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因此,當事人因判決生效后達成的還款協議發生爭議,是在確認前訴生效判決基礎上,發生了新的事實,與前訴在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等方面均有不同,不構成重復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