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消費者向開發商購買商品性住房并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后開發商被申請破產,在該商品房還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況下,雖然該房屋仍屬于開發商的破產財產,但基于購房消費者就所購商品房對出賣人享有的特殊債權屬性,要求破產管理人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
合同》并為購房消費者辦理過戶登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以下簡稱《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優先受償權批復》)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之精神,交付了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消費者就所購商品房對出賣人享有的債權,有別于普通無擔保債權,是一種針對特定不動產所享有的具有非金錢債務屬性的特殊債權,在受償順序上優先于有擔保債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亦不得對抗該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二)》規定之精神,并非所有的破產程序中的個別清償行為均屬于《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無效行為。認定個別清償行為無效的關鍵要件之一是該清償行為損害了其他破產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如上所述,交付了購買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消費者對于其所購房屋的權利,因其具有特定性和優先性,故該債權的實現并不會構成對其他破產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因此,出賣人履行商品房買賣
合同約定的交付房屋并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義務,并非《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所稱的無效的個別清償行為。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管理人僅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
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