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公司后的
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退出公司后的
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退伙后,對于
債權債務問題,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具體的規定內容如下:
關于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退伙后,債務的承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三條規定:“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規定:“合伙人退伙時分割的合伙財產,應當包括合伙時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期間的債權和債務。”
據此,退伙后,對原合伙的債務也應承擔清償責任;同時,該《意見》第57條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對于登記為合伙企業的退伙,按照《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理: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對于未登記為合伙企業的退伙按照《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處理:司法解釋第53規定: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對于合伙企業,合伙人退出公司后的
債權債務如何處理這一問題,我們從文中可以了解到,退伙后的合伙人,在債務問題上應承擔起清償的責任。但是應承擔起自己相應的責任,而對于退伙前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退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至于具體的內容,我們在這里就不贅述了,您可以從上述的文章中尋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