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樣避免一房二賣一、應該怎樣避免一房二賣
對于購房者而言,應重視從源頭、從最初就開始防止和避免掉入“一房二賣”的陷阱。
1、買房時一定要及時網簽,嚴格采取資金監管及資金托管的形式進行交易。
根據目前的房屋買賣交易設置,二手房網簽可以使
房產交易透明化,通過規范
合同文本,充分保障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通過備案有效防止一房二賣。同時,買房者在簽訂購房
合同時,應盡量能夠明確“一房二賣”等禁止性規定,并加重此種行為的
違約責任。
2、購房者要調查所購房屋的產權,提存房屋產權證。
從簽訂房屋買賣
合同到正式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之間還有一段時間。由于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波動,賣房者有可能在這段時間內將房屋以較高價格轉讓給第三人。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購房者可以調查所購房屋產權,提存房屋產權證對賣房者的“一房二賣”行為加以防范。
3、購房者應盡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記后再向賣房者支付首付款,這樣安排可以避免部分賣房者通過對房屋“一房二賣”而詐騙購房者的購房款,使購房者蒙受巨大經濟損失。
二、哪些一房二賣
合同無效
以下三種情形下,商品房一房二賣買賣
合同無效,一是出賣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買受人利益,二是預告登記期間的房屋買賣,三是補償安置房屋的一房二賣。具體介紹如下:
1、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
合同并將房屋交付損害買受人利益的。
商品房買賣
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預告登記期間的商品房一房二賣。預告登記完成后,并不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變動,而只是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將要發生物權變動的權利。
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出賣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買受人為達成交易而花費的合理費用。
3、補償安置房屋的一房二賣。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
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
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
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
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一房二賣實質上是賣房者為了自己的利益,對購房者的一種欺騙行為,而對于這種欺騙行為,法律予以嚴厲的打擊。當然,作為購房者在實際購房的時候也應當采取措施避免一房二賣的出現,否則的話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