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糾紛,是指
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之間就
著作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爭議。發生
著作權糾紛,依《
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采取調解、仲裁、訴訟的方法解決。 一、調解。《
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是糾紛當事人按照自愿的原則,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當然,達成協議后,很可能也會出現一方反悔、不
執行調解協議,調解失敗,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判決。 二、仲裁。《
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
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仲裁機構依法行使的解決
著作權糾紛的法律行為,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只有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才可以提
起訴訟。 三、訴訟。訴訟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主要用于: 1、當事人直接因
著作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通過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一方在達成協議后反悔,另一方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3、一方不
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提
起訴訟解決。 訴訟的時效期為二年,超過二年失去勝訴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