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繼承房屋還是買賣房屋,對于當事人來講,需要實際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之后,那么才能對房屋進行處分,但要是現實中針對未過戶的房屋,此時所有人是否可以將其出售給其他人呢?對此,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未過戶的房屋可以買賣嗎
對于不動產買賣,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登記的,不動產轉讓作無效處理。
房產轉讓未經過戶,只是說明
合同未生效,并非
合同不成立。
房產轉讓、抵押,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是
房產轉讓
合同生效要件。就未生效的房地產轉讓
合同而言,對
合同雙方均無約束力。
二、已轉讓未過戶的
房產能否強制
執行?
法院能否
執行已轉讓給他人但未經過戶登記的被
執行人所有的房地產,應當區別對待:
如出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以轉讓行為來達到逃避
執行目的的,可以
執行該
房產;
如受讓人是善意的,或者雖未辦理登記,但已實際占有、使用多年的,或者正在辦理過戶登記尚未辦理完畢的,或者本應辦理完畢,因政府的原因,如統一中止辦理過戶登記等情況致使尚未辦理記的,法院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公平的原則,保護購買人的合法權益,確認其對受讓
房產的所有權,以維護交易安全。
對已支付購房款的實際占有、使用人為被
執行人的,可直接按不動產
執行方法予以
執行,
執行中應通知出讓人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出讓人以產權未過戶為由,主張所有權的,可以駁回其主張,或者責令其向法院交付房款后,始得支持其主張。
三、沒有
房產證的
房產買賣
合同是否有效?
關于沒有取得
房產證的
房產買賣
合同是否無效這個問題,近些年,對于民事
合同,司法實踐中有更加注重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愿的趨向,基于此點原因,在適用法律時,往往也可能有所突破。比如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中“不得轉讓”的理解,現在有很多地方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解釋為“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此不予辦理登記”,但這并不是直接認定雙方買賣
合同無效的理由。
關于沒有取得
房產證的
房產買賣
合同是否無效? 各地法院也有各種各樣的解釋。比如上海市高院在《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就提到以下觀點“房屋買賣
合同的買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其雖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享有買賣
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
合同法賦予
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
合同權利,因此買方再予轉讓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此外,對于沒有
房產證的房屋的買賣,還有一種解讀是附期限或者附條件的
合同。
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所有人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也是比較大的。因此,建議還是盡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為好。因此要買賣未過戶的房屋,那么這樣的行為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