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的時候必然會涉及到買房
合同的簽訂,需要注意
合同中的內容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因此,就要求在實際簽訂買房
合同的時候注意其中容易產生糾紛的事項,那到底當事人簽買房
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簽買房
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簽
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一定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預售證許可證,則通常開發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這是買房能否辦
房產證的關鍵。
(二)一定要采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標準房屋買賣
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逐條逐項填寫,千萬不能馬虎。目前西安實行網簽備案,但
合同內同紙質的
合同相同。
(三)買房簽
合同注意事項注意
合同條款中雙方所填寫的內容中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有一些開發商的
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寫好甚至補充條款也由自己填好,這種填寫好的
合同文本大多存在著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平等的情況。一旦發生此種情況,買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見,決不能草率行事。
(四)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如果選擇按套內
建筑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時,應當在“面積差異處理”條款中明確面積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只有在
合同中對面積差異有了詳盡的約定后,才能避免上當。
(五)一定要講究房屋買賣的付款方式是否規范。在
合同中對付款的數額、期限、方式及
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有的開發商不是先簽訂
合同,而是先讓購房者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只給購房者一個收條,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造成購房者在追究其責任方面的舉證困難。
(六)一定要認準交房日期是否確定。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發商在預售
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后、質量驗收合格后、小區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
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七)買房簽
合同注意,對于開發商提出的自己認為不合理的條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進行協商,
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如果雙方無法形成合意的話,
合同就無法成立。而且就您關心的問題,也要在
合同中體現。在合意的過程當中,任何一方都無權強制對方,任何一方都有不簽訂
合同的權利。如果您認為您的利益在
合同當中無法保障,而開發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補充的話,購房者有權重新選擇開發商及樓盤。
現實中也存在開發商因為資金鏈條斷裂,可能會無力繼續投資建設或陷入債務糾紛,而停工時間較長可能會形成爛尾樓,這對于購房者維護自身的利益非常不利。建議您在簽正式
合同之前,再實地了解一下項目情況。如果選擇購買,一定要詳細約定交房時間,以及相關的
違約責任。
購房者交納房款之后,開發商一般出具的是收據,正式的購房發票通常會在交房的時候給購房者。主要是因為商品房買賣
合同中的約定不是最終的實際面積,在實際建造過程中會有或多或少的誤差,所以,只有等到實際測量面積出來之后,該房屋的實際銷售價格才會準確無誤,一般就在這時候出具發票。
二、房屋買賣
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一)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
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
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即我們平時所說的,一房二賣。
(二)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
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
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