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類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生效的,如商業銀行法、
證券法、
保險法等法律規定購買商業銀行、
證券公司、
保險公司5%以上
股權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依據《
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批準是
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未經批準的
合同因欠缺法律規定的特別生效條件而未生效。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把未生效
合同認定為無效
合同,或者雖認定為未生效,卻按無效
合同處理。無效
合同從本質上來說是欠缺
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
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
合同已具備
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
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