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責令停止侵權,申請責令停止侵權是權利人的訴前法律行為。即,權利人在提
起訴訟前先提出申請,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行為人停止侵權,以及時保護、制止、減少其損失。 權利人申請證據
保全,是權利人認為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證據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為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請
保全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的法律行為。 對于2001年10月27日以前發生的侵犯
著作權行為,當事人于2001年10月27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適用
著作權法關于“
著作權人或者與
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
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侵權行為和財產
保全的措施。” 權利人提出財產
保全措施,應當提供擔保并承擔因
保全錯誤而給被
保全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果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其
保全申請。對于被申請人而言,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
保全裁定不服的,可申請一次行政復議,在復議期間裁定不停止
執行。人民法院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十五日后申請人不提
起訴訟,人民法院解除財產
保全。 對于2001年10月27日前發生的侵犯
著作權行為,當事人于2001年10月27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采取證據
保全的,適用
著作權法關于“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
著作權人或與
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
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
保全證據。”申請人提出證據
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承擔因
保全證據錯誤而給被
保全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如果在人民法院采取證據
保全后十五日內申請人不提
起訴訟,人民法院解除證據
保全措施。 除上述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著作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訴前措施,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行為和
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