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解賠償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
醫療糾紛調解賠償的程序是什么?
1、第三方介入調解的原則是當事人雙方自愿。換句話說,無論是衛生行政部門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自愿原則都應該貫穿整個調解程序: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參與調解,自然就無法開始調解程序;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相關責任的認定,調解程序自然無法繼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最后的賠償數額,調解程序也就無果而終。
2、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協助調解時,提供的計算賠償數額依據應當是依法合規的,也就是說這個賠償數額是有據可依的,需要憑事實、憑法律法規確定,而不是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空想杜撰出來的。
3、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當然,第三方介入調解并不是無限期的,為了事情最終解決著想,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均不再調解。
二、
醫療糾紛調解有何優點?
協商需要醫患雙方共同努力促成,醫患雙方在自行溝通無效的情況下,還可以尋求第三方介入調解,常見的是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比如在一些較為嚴重的
醫療糾紛中,甚至在構成
醫療事故的情況下,如果
醫療事故已經認定,而醫患雙方就最終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話,醫患雙方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即當地衛生局提出調解申請,由衛生局委托有關醫學會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以確定是否構成
醫療事故以及構成幾級
醫療事故等,并最后依此確定賠償數額。
這種解決方法借助行政機關的努力來促成
醫療事故賠償的確定,其優勢較為明顯:
1、第三者的參與協調有利于較為快速地解決糾紛賠償;
2、衛生行政機關以其自身的行政影響力有助于醫患雙方在一定程度上互為退讓從而促使糾紛解決
除此之外,近年來,隨著
醫療糾紛的逐漸增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化解醫患糾紛矛盾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是依法設立的專業從事
醫療糾紛調解的群眾性組織。醫調委調解
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由此可見,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
醫療糾紛賠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目前主要有兩種調解方式,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不管是哪種方式,
醫療糾紛調解賠償的程序都是一樣的。調解機構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會根據實際情況核實賠償金額,然后在雙方之間調解,最終通過自身努力使雙方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