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作為用工單位及勞動者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是國家勞動法強制
執行的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和勞動者不簽勞動
合同。所以,您外出找工作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簽勞動
合同,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勞動關系勞動
合同的簽訂需要注意什么?詳情請參考下文。
簽訂勞動
合同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第一、簽訂勞動
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平等自愿是指勞動
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
合同。自愿是指簽訂勞動
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強加于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
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
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才能簽訂勞動
合同。
第二、簽訂勞動
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
執行勞動
合同制度過程中有些
合同規定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
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
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
合同。因此,在簽訂
合同前,雙方一定要認真審視每一項條款,就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并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有效合法的勞動
合同。
第三、勞動
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同時,要注意勞動
合同的內容,這是履行勞動
合同和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依據。
勞動
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勞動
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等。除此以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勞動
合同期限有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有明確的終止日期。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是以一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為
合同期限,也是有固定期限的一種特殊形式。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但必須在勞動
合同中規定終止或者變更
合同的條件。“工作內容”主要指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的數量或指標。由于《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因此,在簽訂勞動
合同時,對“工作內容”的規定要與同崗、同工種的職工完成的任務相同。
第四、既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又要結合實際。
簽訂勞動
合同偏離法律、行政法規,可能產生無效
合同,但又不能千篇一律地照抄法律、行政法規,而必須結合實際情況,特別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留有余地的地方。因為這些地方就是照顧適用者的特殊情況。如對于《勞動法》規定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只要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工作時間究竟定為幾小時,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協商。這就是正確運用法律、行政法規留有余地的一種情況。
第五、
合同內容可簡可繁。
勞動
合同簽訂時要因人、因地、因事而異。簡單容易記憶,便于簽訂,商量余地大;但條款過于簡單、原則,容易產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而帶來不利影響。繁,在
執行時容易掌握,可以減少分歧和爭議的發生,但在簽訂時比較麻煩,而且再詳細的勞動
合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要簡、繁相結合,如對于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一些沒有變通余地的內容,可以只寫明按照某項規定
執行即可,這就做到了簡;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具體規定或者允許當事人變通的內容,特別是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就應當規定得詳細一些。
第六、
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
依法簽訂的勞動
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簽訂勞動
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盡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首先,勞動者需要確認用工單位是否符合勞動者的需求,是否具備用工資質,說白了就是是否是合法企業;其次,注意看勞動
合同條款約定得是否真實,是否符合雙方的約定,最后,一定要注意自己手上也得有一份簽署過的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