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決文書中裁判理由的內容能否被認定為“已被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的內容不能被認定為“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裁判文書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是在訴訟各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人民法院通過開庭審理等訴訟活動,組織各方當事人圍繞訴訟中的爭議事項,通過舉證、質證和認證活動依法作出認定的基本事實。一般來說,經人民法院確認的案件事實應在裁判文書中有明確無誤的記載或表述。而裁判文書中的裁判理由,則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或其他爭議事項作出評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或其他爭議事項的裁判觀點。裁判理由的內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關事實闡述,也可能包括對法律條文的解釋適用,或者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二者之間的聯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關事實,并非均是經過舉證、質證和認證活動后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被認定為裁判文書所確認的案件事實。一般來說,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的內容無論在事實認定還是裁判結果上對于其他案件均不產生拘束力和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