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向單位辭職的話,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而在試用期的話,則僅僅需要提前3日通知到單位。但對于單位而言,在一些情況下解除勞動
合同,也就是辭退員工的話,也是需要進行提前通知的。那現實中什么情況下單位要提前通知解除
合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吧。
一、什么情況下單位要提前通知解除
合同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什么時候單位不得解除
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形
資方只有在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才能直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
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用人單位想要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
合同,則必須要在法律規定下進行解除,也就是需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解除情形才可以,否則單位的解除行為就是違法的。而在一些情況下法律還要求單位要提前通知解除
合同才行。更多解除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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