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法給予侵權人的非刑事的處罰。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有: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罰款、
拘留等。 侵犯
著作權的民事制裁,是指侵犯
著作權的人被人民法院依法給予上述的一項或幾項處罰。 給予民事制裁的侵犯
著作權的行為有: 一、未經
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 六、未經
著作權人或者與
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采取的保護
著作權或者與
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七、未經
著作權人或者與
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對于上述侵權行為,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追究其民事責任。追究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一、恢復原狀; 二、折價賠償; 三、賠償損失。 對侵權人處以罰款的數額是: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侵權人處以
拘留的天數最長不超過十五天。
著作權管理行政部門對相同的侵權行為已經給予
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