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
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刑事涉財產
執行案件中,案外人對
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應使用異議、復議的救濟程序。那么,案外人主張刑事判決認定的贓款贓物屬于其合法財產的,其救濟程序是什么。
案涉財產被刑事判決認定為贓物,案外人如認為系其合法財產,應向
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
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
執行的若干規定》(簡稱《刑涉財
執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
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
執行的實體權利,向
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規定,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案涉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
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
執行機構應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如果刑事裁判認定案涉
房產系贓物,案外人如認為系其合法財產,應根據《刑涉財
執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處理;如果刑事裁判未認定其為贓物,則按第十四條規定處理。